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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观察 | 计提超额收益报酬应规范信息披露要素 当前焦点

2023-06-07 10:00:5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资料图】

计提超额报酬,收取浮动管理费,正在成为银行理财定开和封闭式品种的流行配置。

这种方式,在理想状态下有利于为投资者创造更高收益。不过,从各家银行理财披露的信息看,投资者如何参与分配超额报酬,业内模式并不统一,甚至有天壤之别。对于投资者而言,这种做法增大了收益的不确定性。

一般来说,银行理财产品在合同中都有“超过业绩基准部分提取超额业绩报酬”的表述。例如,某款产品合同中明确要求:“针对投资收益超过按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部分,产品管理人将提取40%其他比例作为超额业绩报酬。”但是,容易被忽视之处在于——这种计算并未谈及是否需要扣除各项费用。一般而言,银行理财产品的固定费用中包括认购费率、托管费、销售手续费、固定管理费和浮动管理费等。如果扣除以上费用,超额报酬的计提显然应谨慎对待。

而且,超额收益的计算标准不同,也会让投资者很难选择。

例如,招银理财一款产品公告称,管理人收取理财计划浮动投资管理费。浮动投资管理费每日计提,理财计划终止日结算。根据计算方式得到的理财计划成立日至计提当日累积应计提的浮动投资管理费大于0时,方可计提浮动投资管理费。浮动投资管理费的计算方式为,理财计划成立日至计提当日,年化的名义份额净值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上限时,计提超出部分的80%为浮动投资管理费。

信银理财则采取了另外一种方法——按照高水位法计提浮动管理费。即,每个开放日计算到期收益率时,将采用历史开放日的最高累计净值作为初始日的净值,根据该净值计算的到期收益率。若超过业绩基准计提超额业绩报酬。

关于上述两种计算标准,信银理财对于确认超额报酬更加严格,而招银理财更加优化了投资曲线管理。但对于投资者而言,往往很难辨别两者差异。

理财行业人士建议,从整个浮动管理费的计算看,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信息披露要素,对于必要的费用扣除等差异信息予以明示。同时,应该标准化市场中的浮动投资管理费计算方法,并突出说明投资者保护中各种方法的优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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