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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双倍工资有时效 过期不补
2014-01-13 13:59:09 来源: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
2005年9月,张勇入职于江西某有限公司处工作,担任综合部经理职务,公司未与张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张勇办理各项保险手续。2010年3月,为张勇办理了养老保险手续,双方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但未为张勇补办2005年9月至2010年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3月31日,张勇领取了公司退回的员工个人信誉金1000元后未在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关系解除。4月,张勇向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江西某有限公司为其缴纳2005年9月至2010年2月的社会保险、补偿双倍工资22000元。6月,仲裁认为张勇申请补缴养老保险手续已超过仲裁时效;江西某有限公司应按法律规定为张勇办理2005年9月至2011年3月的医疗保险手续,其他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因经办部门规定,该三项保险无法补缴。张勇申请江西某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也已超过仲裁时效。故裁决江西某有限公司为张勇办理2005年9月至2011年5月的医疗保险手续,双方按有关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数额为准。张勇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