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输官司,还要承担对方的律师费
2014-01-13 13:59:55 来源:
输官司,还要承担对方的律师费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欠款人还要承担对方请律师的钱。
张山因缺少资金向建行南昌某支行申请贷款7万元,并于2007年7月与建行南昌某支行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8年,年利率为:7.92%,等额本息还款法。张山妻子向建行南昌某支行出具承诺:本人愿意承担其还款责任、严格执行借款合同中的各项条款、直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为止。并用房屋作为其贷款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建行南昌某支行按约定将贷款发放给张山,但张山在收到贷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至今尚欠建行南昌某支行借款本金52000元及利息,故银行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借款合同;判令张山偿还建行南昌某支行本息和律师费4500元,张山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建行南昌某支行有权将张山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