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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开质疑连云港市海州区法院法官公正性

2015-06-16 09:58:55 来源:

  “法院尚未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而广盛元公司的董事长却己经在其公司公布了海州区法院将作出‘撤销《工程审定单》’的判决结果。”当你看到这句话的时候,你是何想法?是认为广盛元公司董事长对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有十足的信心能赢?还是认为该董事长神通广大,能够主宰未来?或者认为该公司和所涉及的该法院之间有不可告人的内幕交易?如果加上该案件主审法官张玖铭的话“随便你们(指长城公司)怎么想,你们想是你们的自由,我怎么处理是我的事情。我自己认为这个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就可以了,我不会在意你们是怎么想的。”你又会如何看待?

  上述这句话来自一封致中央新闻媒体的求助信。此求助信的落款单位是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信中内容介绍,此事缘起于2009年。即同年2月26日,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南通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2月3日更名为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与连云港广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盛元公司”)就广盛元公司开发的连云港国际商务大厦建设项目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长城公司垫资承揽该建设工程的土建、水电安装等施工工程;合同生效后,长城公司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工程于2012年12月5日完工,于2013年8月27日通过广盛元公司组织的竣工验收;广盛元公司经委托连云港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审计后确认该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158859164.84元,双方分别于2013年10月23日、2013年10月30日签署了土建及安装等工程结算的《工程审定单》。其后,由于广盛元公司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在其签署《工程审定单》后仅于2014年1月23日给付长城公司工程款200万元。无奈之下,长城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诉至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广盛元公司立即给付长城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4884321.84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6995788.79元。

  然而,就在该案一审审理程序终结后,广盛元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以《工程审定单》显失公平为由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州区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求助信中称广盛元公司此行为是“为达到拖、赖账之目的”。而根据信中所介绍,广盛元公司的起诉行为的确迫使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长城公司诉广盛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止审理。

  据介绍,在海州区法院审理广盛元公司诉长城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的庭审中,广盛元公司项目工程师李凤雨证明了其于2012年12月31日接收了长城公司依据合同提交的工程结算报告书和结算资料后,根据广盛元公司领导指令,将该工程结算资料送至连云港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进行审计的事实;同时,广盛元公司提供的2013年11月13日《股东会纪要》亦证明了其法定代表人王路平在近10个月的审计过程中与其所委托的审计公司并李俊生(广盛元公司审计人员)核对审计结果的事实,其法定代表人王路平在《股东会纪要》中明确表述:“通过各方面考量,该减的也减了,长城公司报1.67个亿,我们审计结果是签了1.51个亿”;另外,广盛元公司副总经理赵育卓亦证明其在《工程审定单》上签字的前提是该工程结算通过广盛元公司内部审定认可并广盛元公司董事长郭相松同意后才签字确认的事实。

  上述事实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长城公司与广盛元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2013年10月30日签署的《工程审定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海州区法院就该案的一审审理程序于2015年2月25日终结。

  然而,海州区法院对该撤销权纠纷案至今没有做出判决。长城公司对此表示,已经超过法定审限,至于海州区法院何故不能做出判决,长城公司不得而知。还有令人不解的是,在该案全部审理程序终结后,海州区法院仍继续接收广盛元公司提交的其所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的证据”,并要求长城公司发表质证意见。而在这期间,本文开头所表述的那句话也发生了。

  据长城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长城公司完全有权依据民诉法规定拒绝对广盛元公司提交的“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但是为了积极配合海州区法院和主审法官张玖铭,他们最终还是答应质证,并根据张玖铭法官的电话通知于2015年6月1日下午两点半准时到了海州区法院。

  但是原定于两点半的质证开庭并没有准时开始。直到快三点钟时,长城公司相关人员才接到张玖铭的电话,她说因为造价人员未到还得等一会,并让长城公司一行人到接待室等待。最终,在距离张玖铭法官通知的两点半开庭时间晚了近一个小时后,张玖铭法官终于通知长城公司进入海州区法院民事审判法庭。

  广盛元公司并长城公司分别就座原被告席后,主审法官张玖铭郑重的穿上了法官袍。众所周知,法官袍象征着法官思想的成熟和独立的理性判断力,象征着法官恪守始终遵循法律并对国家和社会负责的承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规定》第二条规定,法官在下列场合应当穿着法官袍:(一)审判法庭开庭审判案件;(二)出席法官任命或者授予法官等级仪式。第三条则规定,法官在下列场合可以穿着法官袍:(一)出席重大外事活动;(二)出席重大法律纪念、庆典活动。而第四条规定,法官在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外的其他场合,不得穿着法官袍,其他人员在任何场合不得穿着法官袍。这似乎意味着开庭即将开始了。

  但是,当张玖铭法官就座主审法官位置后,却宣布:此次召集原被告双方在一起,不是开庭,而是因为她自己对案件所涉及的部分内容不懂,这次要针对原告新出具的一份新的工程造价内容进行比对。

  此言一出,长城公司相关负责人惊讶万分,因为他自始至终接到都是张玖铭法官要求长城公司对原告提供的所谓新证据进行庭审质证的通知。对于这个突如其来的变化,他毫无准备,情绪有些许激动,站起身要离开法庭,并对法官表达了不满。

  与张玖铭法官交涉后,张玖铭仍坚持要求对原告提供的“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的证据”内容进行核对。几经交涉,仍旧达不成共识。最终张玖铭法官对长城公司相关负责人大声说:“原告是本地的公司,你们是外地公司,我们一直害怕你们在这个过程当中认为我们干嘛干嘛干嘛了。”针对这个案件,“随便你们怎么想,你们想是你们的自由,我怎么处理是我的事情。我自己认为这个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就可以了,我不会在意你们是怎么想的。”她还表示,其实“我跟领导汇报,如果你需要申请回避的话,我可以回避。我不需要办这个案件,我不办这个案件我还很轻松。”

  作为案件的主审法官,对被告做出上述表示,其究竟要表达什么意思,长城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一头雾水:“本来就是通知我来质证的,结果不但不开庭了,还变成了核对所谓“证据”,并对我大声呵斥,到底是为什么?!作为主审法官判案,难道不用听被告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态度,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最终综合分析原被告双方意见之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判案吗?难道真的是如她所说那样法官自己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我们将继续关注。(赵正)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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