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十四审仍未果:小小房屋案为何这能“闹”
2015-08-05 17:33:45 来源:
按:本是一桩案情明了、法证明确、事实清晰的小小房屋交易合同纠纷,就因为当事人通过所在组织递信、闹法院、上访等等干预手段,致使其拖延8年、历经14审仍悬而未决。个中种种,折射的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隐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确定了一系列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重要部署,然而,在推进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由于多种因素和势力干预司法独立,伴随而来的权力寻租、道德捆绑、舆论施压给庄严的司法套上一道道枷锁,阻碍了法治中国建设进程。全面依法治国,的确任重而道远。
8年+14审:小小房屋案折射司法隐忧
2006年10月18日,当事人张某甲(卖方)(化名)与张某乙(买方)(化名)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合同,出售其在福州居住主题公园一处房产,合同价格为99万元。2007年1月17日,张某乙按合同要求将37.7万元购房款交麦田公司(房屋交易中介公司),但2天后,即1月19日,由于与妻子购房意见不一致,张某乙将麦田公司处预付的购房款37.7万元全部取走。1月22日,张某甲通知张某乙解除合同。
随后不久,张某乙骤然反悔,并于2007年3月向所在区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甲履行合同,强制交房。先后经晋安区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福州市中院二审,认为张某乙违约抽回房款在先,张某甲解约在后,并于2008年3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张某乙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次终审判决后,张某乙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服,遂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再审。2008年8月,福建省高院经过确证,认定原福州市中院二审判决有效,驳回张某乙再审请求。
在此情形下,张某乙又向检察院申请抗诉。2010年5月,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三级人民检察院应张某乙申请进行了立案审查后,同样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予抗诉,撤销立案。
经过上述司法程序后,张某乙于2010年又以同一事实向晋安区法院另行起诉。在此前,张某乙于2010年6月重新向麦田公司交存了3年半前就已取回的购房款,并称2007年1月非主动取回房款,而是中介公司硬要退还的。同时,否认了之前诉讼过程中自己承认的先取款的事实,断然改口称是由于张某甲先解除合同,然后他才把预付房款取走的,但却无法提供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证明和其他任何证据。但在采访涉案的麦田公司时,该公司出具相关证明证实2007年1月19日该款已被张某乙取走。
2011年5月,福建省高院第二次重审裁定将该案发回福州中院重审。同年6月,福州中院又裁定将该案发回晋安区人民法院重审。晋安区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2012)晋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认定合同已解除,再次驳回张某乙全部诉讼请求。
2012年9月,张某乙又上诉至福州市中院。福州市中院向涉事银行招商银行调取了张某乙账户资金流水,证实张某乙于2007年1月19日将首付房款取回。于是在2014年3月18日,福州市中院再次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合同已先解除,驳回张某乙的诉讼请求。
晋安区法院随后依据该判决,以一事不再审为据驳回张某乙在2010年就同一事发起的诉讼。此后,张某乙又再上诉,市中院于2014年9月明确张某乙属于重复诉讼,维持原判,驳回诉讼请求。
又现新诉讼:种种手段干预司法独立
2015年4月,张某乙携其妻子手持一份2006年12月22日与张某甲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向新店法庭起诉,要求张某甲交房,同时申请晋安区法院冻结了该房产,致使张某甲无法为该房产交易办理过户手续(此前张某甲刚刚将该房产卖与他人),。在本次诉讼中,张某乙还提出,因张某甲长期居住在国外,要求按涉外程序审理,这样就避免了法定的6个月审限。
记者调查了解到,2006年10月18日,张某甲与张某乙本已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约定交易价格为人民币99万。但之后又于2006年12月22日签署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价格为人民币59.29万元,据张某甲解释,当时张某乙需要向建设银行申请公积金贷款以支付房款,建设银行要求提供一份合同,办理贷款手续。但由于是二手房交易,建设银行只能按评估价格给予贷款。经评估,标的房产价值59.29万元,事实上远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但为了贷款,张某甲与张某乙按照该价格又签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提交建设银行。这本是二手房买卖中的惯常做法,但却为张某乙提供了另一个“空子”。
新诉讼下,张某乙要求用当年建设银行贷款的买卖契约约定的房产价格履行交易,而这个价格本身就远低于当时的市场价,况且这之间历经了8年,房价也翻了数倍,张某甲表示不能接受。
2008年、2009年期间,张某乙利用职位身份,通过组织先后两次向省政法委递交材料,并由省政法委转福建省高院。各种压力之下,福建省高院打破常规,2009年又对此案进行第二次立案审查。
2012年9月张某乙再一次败诉后,张某乙及其妻子竟然到法官办公室吵闹,以跳楼等言辞相威胁。此外,几乎所有审理过该系列案件的法官,都被张某乙在纪委以种种名目举报过。
一个小小的房屋交易纠纷案件竟历时8年,反复折腾14审,如果再立案审理至少还要经历2次审判。这是对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令人啼笑皆非的剧情、种种干预正常司法独立的手段,虽是一个个案,但是却映射了我国司法改革的无奈与辛酸。司法,本为社会公器,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存在,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往往将其当作只为自己牟利的私器,缺少对司法的正确认识和敬畏,这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隐忧,必将阻碍全面依法治国进程。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独立,喊了也摸索了好多年,但真正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依然在路上。
本文来源:广州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