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资料图)
香港一名40岁李姓女子,已有3名子女,可她自去年7月起在社交媒体发布淫秽视频及相片,数量多达120条。警方7日以涉嫌“猥亵裸露身体”及“发布淫亵及不雅物品”将她拘捕。
根据香港《刑事罪行条例》第148条“在公众地方的猥亵行为”,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辩解,在公众地方或公众可见情况下,猥亵暴露其身体任何部位,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2000港元及监禁6个月。另外,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390章)第21条,任何人如在香港发布淫亵物品,不论是否知道该物品是淫亵物品,均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罚款100万港元及监禁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