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现行检察院内部管理行政化,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科长、副科长这些有经验、资深的检察官整日从事行政事务的处理,而很少能够从事检察工作,这是对检察官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管理的高度行政化还表现在对案件的层层把关上,办案的一线人员不能作主,而不甚了解案情的人却“拍板”,导致对检察官独立检察权的受到极大干预,这一切都不利于检察官司法能力的提高,更有损于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效率。检察官毕竟不同于国家公务员,检察院也不同于行政机关,对检察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的管理都应当遵循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的规律,而不应套用行政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