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天津静海县法院公信力: 无责却被判承担赔偿责任是何道理
2014-07-17 18:12:12 来源:中华视野网
来源:中华视野网
肖旭
近日,河北省青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县诚信公司)法人代表王殿君怎么也想不通,自己明明是被他人私刻公章的受害者,在公安机关等多项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天津静海县法院为何还判决自己要承担私刻公章者的法律责任?
源起:一枚被伪造的公章
2011年11月,同学的一个电话,让王殿君惊出了一身冷汗。
同学在电话里告诉王殿君,青县诚信公司天津静海县域施工出现工伤,张付台等多名工人在天津福企顺电镀厂的屋顶施工时,因屋顶突然坍塌而摔伤,骨折。
在惊讶之余,王殿君也很疑惑:青县诚信公司从没在天津范围内施工过。众所周知,外省建筑行业如到天津市辖区内承揽工程,必须取得天津市主管部门的批准后发给进津许可证,诚信公司一直没有获得过批准,没有进天津施工的许可证,更不存在许可他人挂靠的情形。
经过多方打听,王殿君听说是青县木门店镇后吴召村村民王洪建冒用青县诚信公司的资质,在天津市静海县施工时候造成的事故。几经周折,王殿君联系上了王洪建。在电话中,王洪建承认此事,自己私刻青县诚信公司的章并以此和天津福企顺电镀厂签订了施工协议。尽管王殿君一再声明私刻公章违法,但王洪建依旧大包大揽,称问题可以解决。
不放心的王殿君录了音,并向青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报案,治安大队受理了此案并对作了询问笔录。此后,公安局工作人员多次去静海县取证,把王洪建与静海企业施工协议和诚信公司工商备案公章在青县公安局作了鉴定。
青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物证鉴定书{(青)公(物)鉴(痕)字[2012]0016}显示,经过对一份盖印有“河北省青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协议书一份(即检材)与河青县诚信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即样本)进行比较发现,检材印文与样本中的同名印文在印文的外形、内容、文字形体等印文的部分规格特征上大致相同,但两者中“筑”、“安”、“装”字的细节特征不同。
青县公安局据此认定,这两份文件中的印文不能由同一印章盖印形成。确定了王洪建私刻青县诚信公司印章的事实,王洪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
鉴定:该工程施工与青县诚信公司无关
事件发生后,静海县安监局工作人员到青县调查,在听完王殿君与王洪建的电话录音后,调查告一段落。
2011年11月底,青县诚信公司突然收到静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的有关法律文书。2012年1月,静海县人社局又向青县诚信公司送达了张付台同一起事故的关玉华等6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这些受伤工人认定为青县诚信公司的人员,并由该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事态严重之下,青县诚信公司向静海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但是,静海法院判决对该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按照法律规定,王殿君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受伤工人自己也认可是受王洪建雇佣,加上录音资料、公安鉴定等客观充分证据,静海县劳社局主动撤销了所作出的对关玉华等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实际上,青县诚信公司并未参与施工,该工程的施工款也并未打入其账户。在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看来,这些证据足以表明,该工程施工与青县诚信公司无关。
疑惑:无关为何还要承担赔偿?
工伤发生后,张付台作为和关玉华等人同时受伤的人员,以人身损害赔偿损失为由,同时将王洪建、青县诚信公司、天津市福企顺电镀厂及其负责人白俊杰、合伙人白洪福告上法庭。
王殿君迷惑的是,在已明知青县诚信公司公章被私刻的前提下,法院依旧判决静海企业承担30%、青县诚信公司与王洪建各承担35%的赔偿责任。让王殿君感到愤怒的是,由于王洪建下落不明,其应承担的35%赔偿也要由青县诚信公司垫付。
王殿君认为,福企顺电镀厂认可王洪建是个人包工头,张付台等工人由王洪建召集并施工。工程洽谈资料虽然标注了青县诚信公司名称,但协议并没有加盖红章,不符合招投标的一般要求,,也没有法律意义。
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景臣认为,按照举证规则,原告张付台应当提供更充分的证据,对自己的主张加以证实。张付台提出的王洪建和诚信公司串通、青县公安局为什么没有抓捕王洪建只是对事实怀疑和猜测。在没有公安机关对此进行认定下,虽然张付台的遭遇令人同情,但主张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刘景臣认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及到罪与罚的问题,相比民事案件程序更加严谨,人民法院依法应当直接采信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青县诚信公司是无辜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内容转自消费日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