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东方女子医院整形变毁容 女子面部肿胀鼻部流脓
2015-06-16 21:31:25 来源:
近日本网接到消费者芮某某投诉,称在2013年11月5日在未来路与顺河路郑州市东方女子医院花费14400元做双眼皮+隆鼻手术,隆鼻手术造成长期面部肿胀,鼻部流脓,不得已经常上医院吃药打针、消炎,苦不堪言。造成的精神痛苦,无以言表。2014年11月12日,郑州东方女子医院主治医生李军仔细检查后,无可奈何地对我说,你的手术属于个体排异,不成功,必须将异物取出。我同意后‘给我做了异物取出术,术后我向主治医师李军提出,我是来这花钱想变的更漂亮的,手术后不但没变的漂亮,对照手术前,自己变的丑陋无比,还造成一年来的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一年来光吃药打针就花了好几千元,整形失败的后果总要给消费者一个说法吧。主治医师李军说,不行半年后再给你取自体组织重新做一次,我对这家医院害怕了,已经不再对郑州东方女子医院有任何信任可言了,后来我找到了医院领导,一陈姓副院长接待了我,我将手术情况向其进行了陈述和介绍,希望院方能因其原因给消费者因手术失败造成的痛苦道歉,赔偿损失,并退还我的手术费,陈副院长说,了解一下情况再说,几天后,陈副院长打电话说,你属于个体排异,医院无责任,不可能退还手术费,更不可能给予任何经济补偿,这样的答复让我对这家医院非常失望,我想用自己在郑州东方女子医院的亲身体会告诉广大消费者,不要再相信郑州东方女子医院广告,名不符实的美丽宣传陷阱,诱导消费者,都是骗人的,手术一旦失败,责任推的一干二净,美容变“毁容”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任何保障,别看郑州东方女子医院装修豪华,承租整栋大楼,那都是嘘头,一种手段,目的是给消费者一种正规,有实力的虚假现象,宰你没商量,后果你自担。
(手术前和手术后对比照片)
对此本网做了深入调查了解,按国家有关规定,除医学整形外,激光、纹眉均属医疗美容范围,从业人员必须持有三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缺一不可,并具有七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本网人员将郑州东方女子医院整形中心公示出来的整形主治医师名单输入国家卫计委注册医师查询系统后,只能查到李军一人的信息,魏广运、王来奎信息无法查询,而许庆伟、何海峰、刘金针三人不具有从医资质而从事医学整形美容项目,按相关规定涉嫌属于非法行医。再看郑州东方女子医院在其对外大肆宣传中引以为傲的几项荣誉中,由中国质量诚信企业协会和中国品牌价值评估中心2009年联合颁发的《中国整形美容行业十大影响力品牌》、两家授牌单位被国家企业质量管理中心公布为虚假单位,由所谓国际医疗整形美容协会颁发的《全国非手术美容十佳单位》也不具有官方背景,《中国诚信美容十大影响力品牌》网上查询不到任何信息和颁发单位,再看郑州东方女子医院向消费者提供的单方霸王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消费者自愿与院方达成协议,第一条,麻醉意外,并发症,术后部位不对称,及其他未知现象,第三条,术后消费者可能出现淤血,肿胀,痒,切口留存瘢痕,水肿,麻木,感染等症状,要求消费者表示理解,第四条美容手术采用组织代用品,可能出现难以预测的排异反应,表面为红肿、渗液、破溃及其他反应等,此系受术者个体差异,应及时就医处理,整个合同把术后所有可能对消费者出现的不利情况都说到了,并要求消费者理解接受,没有一项条款讲到院方可能出现的手术失误和责任,更没有讲到如因院方责任给消费者造成的手术失败如何赔偿,更为可气的是第六条规定,消费者术前术后照片院方有无偿使用权,说白了不就是利用消费者的照片对外宣传盈利吗?消费者的肖像权凭什么让你们无偿使用?据知情人员讲,郑州东方女子医院公开介绍的所谓主治医师都冠以国内专家,行业知名,领军人物,都没有依据,,并自己封的,另外其网站介绍的国内外美容专家,这几年来过几次?
(郑州东方女子医院向消费者公开的承诺做到了吗?)
按照消法规定,郑州东方女子医院因整形美容不成功退还消费者芮某某全额手术费,并且赔偿消费者治疗期间的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
案例:2014年1月13日,李小姐到无锡滨湖区某整形医院做隆鼻手术,交了3180元手术费,并签订了医疗美容科手术知情同意书及在病历记录签字认可。手术后第二天,李小姐发现鼻梁和额部衔接处出现了一个凹槽,便赶到这家整形医院,要求退还手术费,同时要求进行人身损害赔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等总计5万元赔偿,双方因赔偿金额发生了分歧。
2月18日,李小姐到滨湖区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消委会查明事实后认为,李小姐隆鼻失败,属于整容失败案例。之后,院方负责人同意帮李小姐免费进行鼻部修复手术,按手术费3180元的四倍,即12720元进行赔偿。
另据消费者芮某某讲,一年了,院方没有向消费者提供税务发票,以收据代替,如果情况属实,一个整形手术动则上万元至几万元不等,这么多年来郑州东方女子医院得逃税多少啊?国家刑法规定,偷逃国家税款五万元以上,税务机关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处以漏缴税款额数倍罚款。
对于此事的进展,本网将继续给予关注! 来源:消费日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