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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制度建设 让贪官“一贪毁终身”

2017-06-28 11:39:13 来源:中国产经网

中纪委书记王岐山曾明确地将反腐阶段和目标概括为“不敢贪、不能贪、不想贪”,即从打击力度上震慑官员,让其不敢贪之后,还要从制度和思想建设上下手,让官员不能贪和不想贪。

国家对于贪腐官员的打击与惩戒已经持续多年,可是仍有一些落马贪官在刑满释放后依然危害国家与人民的安全。

如珠海市工商局原局长钟维顺,2000年,钟维顺因受贿罪被判刑15年,2009年提前出狱后没多久,就给“旅游黑店”当起了“顾问”,利用自己任局长时的关系,帮人“牵线”结识工商局工作人员,并将执法部门的动向第一时间通报给违法者。

如原郑州市市政局户外广告处处长李国臣,2005年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2年,减刑出狱后,为了“翻身”,请朋友到法院告他案发前欠账104万元,后检察院调查发现,笔迹鉴定结果显示欠条是在李国臣出狱后伪造的,他的两位朋友也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被刑拘。

如浙江瑞安市原副市长蒋良荣因受贿罪判刑三年,不上班照领6年工资。

如原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管委会党委书记、主任王玉林,因受贿罪在2007年2月份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提前五年刑满释放后,依然通过其妻儿持有巨额不明财富。

对于这些“死不悔改、朝杀而暮犯”的落马贪官,国家究竟该如何监管?腐败包袱犹如滚雪球般越来越重,要解决这些腐败问题必须依靠制度。

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需要建立“一贪毁终身”的制度,就是对于因贪腐犯罪被判刑的官员,不仅仅要严格查处、坚决惩治、加大打击,更要在其重返社会后,对其进行后续的监督和惩戒,严格限制其商业活动、消费活动、社会活动及其担任社会职务的级别和范围,以防止其“东山再起、变本加厉”地报复社会或者继续侵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制度关键意义在于源头阻断。

腐败是发生在党和国家肌体上的瘟疫,它蔓延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历史上无数国家和政权都因腐败的侵蚀最终亡党亡国。

而预防和惩治腐败只有建立和健全,并切实的实行科学、合理、严密和完整的制度,才有可能收到良好成效。长期以来,国家通过事前宣传、教育活动和事后的惩戒制度的确起到了积极的反腐效果,但是仍有很多贪腐官员被“一判了之”,犯罪所得财产清理不彻底,更有甚者抱着“判了我一个幸福几代人”的想法,将犯罪所得财产转移给亲朋好友,行贿司法人员通过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手段提前释放,释放后依旧与家人过着“锦衣玉食”的奢靡生活,甚至将其敛财和贪腐的手段运用于企业经营,继续肆无忌惮的攫取社会财富和人民利益。

可见后续的刑罚执行及刑满释放后的社会活动监管措施及制度极其重要。

而“一贪毁终身”制度则既可对党员领导干部产生巨大的威慑力,从源头上遏制贪污腐败之风,让党员领导干部不敢动歪心邪念,不敢成为国家蛀虫,要让党员领导干部一旦伸出“贪腐之手”,即便回归社会后仍然时刻处于国家的监控和限制之下,无法再对国家和人民的安全和利益构成威胁。

搭建“一贪毁终身”制度建设框架。

人民法院应当将贪腐犯罪的官员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全社会机构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各个政治、经济、行政等领域,对这些“落马贪官”予以相应的限制和惩戒。

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永久禁止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进入中等以上餐厅用餐;禁止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及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禁止够买奢侈品;禁止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禁止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禁止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禁止旅游、度假,限制出国;禁止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禁止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禁止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禁止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终身不得成为公司股东、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等职务,不得通过亲戚朋友代持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不得通过亲戚朋友代任的方式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等职务;终身不允许再进入国家公务员系统等。

制度防治将会给国家党政建设带来积极的推动作用。

虽然“世上无无弊之法”,但是要尽量减少制度自身的问题,减少制度的漏洞,注重制度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一贪毁终身”制度标本兼治,不但加大了惩治力度还拓展了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的领域,让“好人当好官,坏人不敢当官、不能当官、不想当官”,势必成为我国反腐制度的“一枚利器”。

关键词: 制度建设 贪官 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