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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认定标准,而且处罚明显偏轻

2014-02-13 15:06:37 来源:

  张剑峰

  涉犬警情一直是派出所比较头疼的问题。流浪狗问题相对好解决。以浙江省温州市为例,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温州市区养犬管理规定》规定:“公安部门是市区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养犬登记,核发犬只饲养证,查处违章养犬和养犬扰民行为,组织收容和管理弃养犬、无主犬,捕杀狂犬、野犬。”据此规定,公安部门对流浪狗可以进行捕杀。

  难就难在如何规范管理家养狗。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适用处罚条款仅第75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但该条款在现实操作中比较难执行,面临认定难和取证难的难题,比如何谓“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报警人认为干扰了,狗主人认为没干扰,在认定上没标准,取证上更是难。再如何谓“放任”?也缺乏认定标准,而且处罚明显偏轻。

  笔者对多个派出所进行调查后,认为狗患问题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一是安全问题,很多人担心被狗咬。二是噪音问题,有些狗个头虽小,但叫声大。三是卫生问题,狗随地大小便给环境卫生带来严重挑战。因此,要解决这3个问题,关键是管好两个地方:一个是狗嘴巴,一个是狗屁股。以温州市瓯海区为例,社区民警在工作中,主要是动员狗主人给狗戴上“口罩”,也叫狗嘴笼或狗皮套,专业名称叫“伊莉莎白套”,戴上后就不用担心狗乱叫乱咬了。另外,还劝导狗主人外出遛狗时带上簸箕和扫帚或者专门的宠物拾便器,及时清理狗粪便。这样就在无形中消除了大部分涉狗警情。

关键词: 缺乏 认定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