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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了混合担保 物保合同无效后咋办

2014-01-24 13:08:43 来源:

  设定了混合担保 物保合同无效后咋办债权人有否过错直接影响担保人责任份额 通讯员 张晓燕 刘娜

  案情:2012年3月27日,被告许某夫妇向原告庄某借款8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3月27日至2012年4月27日,并由被告李某、王某作担保。三方同时签订《抵押担保协议》,约定将许某夫妇位于某村的一处平房作抵押,若许某夫妇在约定还款日10天后不能还款,庄某将全部收回该房产产权。李某、王某为本协议承担无条件担保责任。

  然而,许某夫妇用于抵押的属集体小产权房,签订合同时,其并未告知庄某及保证人李某、王某该房屋的产权情况; 合同签订后,亦未办理抵押登记,仅仅是在签订协议时,许某夫妇将房产证原件交给了庄某。

  许某夫妇借款到期后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庄某遂于2013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许某夫妇履行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并要求被告李某、王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许某夫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庄某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被告李某、王某对上述借款本息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某、王某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徐某夫妇追偿。

  评析:在担保合同纠纷中,往往存在着多种担保形式并存的混合式担保。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三个:一是涉案抵押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二是被告许某夫妇应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三是被告李某、王某应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一、关于涉案抵押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首先,《担保法》第36条规定:“除以下两种情况外,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1、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荒地的土地使用权;2、以乡(镇)、村企业的厂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由此可见,农村村民的住房及宅基地不能设定抵押权。其次,本案中借款人许某夫妇以自己所有的位于某村的房屋作抵押,该房屋系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住房,根据上述规定,该住房不得抵押,故抵押借款担保合同中对该住房的抵押条款无效。

  二、关于被告许某夫妇应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原、被告在平等基础上建立的借贷担保关系,应予依法保护。本案被告许某夫妇向原告借款8万元,有借款协议与收条为证,应当依法予以确认。欠款应当给付,逾期未付应承担利息损失,原告庄某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及借款协议的约定,也应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法官作出第一项判决。

  三、关于被告李某、王某应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首先,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由此可见,债权人是否有过错,直接影响着担保人承担责任的份额。

  本案中,债权人庄某与担保人李某、王某在抵押借款协议签订之时,应当知道该房产所在土地的权属性质,或虽不明知但仍负有查证确认的义务,然其仍同意以该房产设抵押,双方明显均存在过错。故本案担保人李某、王某的担保责任应以欠款本息的二分之一为宜。

关键词: 设定 混合 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