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您的位置:首页 >资讯频道 > 综合资讯 > 正文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未履行的合同如何处理?

2023-05-15 08:11:48 来源:哔哩哔哩


(资料图片)

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已经成立但尚未履行的合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1)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按照有利于债务人财产最大化的原则,行使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选择权。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仅得以合同不履行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管理人行使选择权的,应当自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2)管理人怠于行使选择权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自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