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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秋:科长敛财5千万,防“小官巨贪”需在制度上用力

2014-01-18 11:40:40 来源:

  科长敛财5千万,防“小官巨贪”需在制度上用力

  1月17日,被告人侯福才在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听取判决。当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侯福才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侯福才被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侯福才曾任陕西省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管理科科长,其在6年内受贿2191.9万余元,另有3384.3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是陕西贪腐职位最低、涉案数额最大的案件。(1月17日新华网)

  一个三线城市级别并不高的城建局科长,利用职务便利成立“技术咨询服务公司”,向前来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企业索取钱财,在短短6年时间内非法敛财竟高达5000余万元,着实让人感到十分震惊。

  若认真分析侯福才敛财的“窍门”,就会发现他其实是钻了制度的许多漏洞,从而成就他成为了巨贪。侯福才钻了哪些方面制度的漏洞呢?

  一是手续要件不明的制度漏洞。陕西省在2005年实行工程担保制度时,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须将业主支付保函和承包商履约保函提供给建管部门审查备案。身为建管科长的侯福才便利用给企业审查担保的机会,对他认识熟悉的建设单位,会向对方明说自己最近手头紧,让他们直接到自己开办的公司交钱,再办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熟悉的单位,他会以资料不全需要补充为由,要求这些单位到自己的公司交钱办证。由此看来,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需要哪些要件,需不需交纳相关费用,该交纳多少费用,渭南建管部门并未予以公示,企业在办证过程中一头雾水,只能任由侯福才的摆布。长此以往,渭南建筑行业形成了“到建管科办施工许可证要到祥和公司交钱”的“潜规则”。

  二是缺乏监管的制度漏洞。建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本应接受群众的监督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侯福才索取企业钱财的时间长达6年而未被发现,说明对办证存在监管缺失的问题。一方面,办证企业受到了侯福才的敲诈勒索,也许尽管心怀不满,但因不知道该到哪里投诉,该怎样投诉,投诉能否起到作用,并害怕得罪了侯福才而使施工受到影响,产生重大损失,便忍气吞声,吃下“哑巴亏”。另一方面,纪检监察部门由于不知道办证存在猫腻,未把监督的触角伸向办证这上面来。由于长期处于失控失管的状态,侯福才贪欲的“胃口”越来越大,肆意敛财并无所顾忌,对企业雁过拔毛、大小通吃。

  三是关键岗位干部未适时交流的制度漏洞。关键岗位权力大,干部容易滋生腐败。为防止发生腐败问题,中央规定应对关键岗位干部实行轮岗交流。侯福才担任渭南市建管科长职位长达15年之久,久居关键岗位,期间从未交流任职。侯福才发生重大受贿问题,主要是在他任科长近10年之后,从2006年开始,他便以担保、咨询名义,向前来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要钱、收钱。侯福才在担任建管科长的15年时间里,若对他进行交流任职,他受贿的条件不会如此之便利,受贿的胆量也不会如此之大。

  由于存在这样那样的制度漏洞,侯福才成为“小官巨贪”,偶然之中也有必然。事实证明,防止“小官巨贪”,需要堵塞管理漏洞,在制度建设上用力气。

  (本文为作者原创评论)

关键词: 科长 敛财 5千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