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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何以一再“触礁”

2015-01-29 10:12:03 来源:

  1月20日,未经公安机关及文化部门批准,成都市锦江区一公共场所举办临时性文艺演出,现场围观人数上千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当事人被处以行政拘留5天。昨日,锦江区公安分局对这起因违反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当事人被行政拘留的案件进行媒体通报。(人民网 1月28日)

  新闻报道中称,该公司未在公安机及文化部门备案就举办大型演出,聚集人数多达千人,形成了临时性的人员密集场所。那么,举办方是否预想过安全隐患?上海外滩踩踏事故血淋淋的教训历历在目,30几条鲜活的生命尚未为世人敲响警钟吗?

  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都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具备的手续和相应处罚进行了要求和规范。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不就是为了预防出现伤害群众安全的事故吗?如果能够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备案了,那么即便不幸发生了也能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置。

  廖某作为公司的负责人,仅仅是因为“报备时间须提前20日,自己觉得很繁琐”而未具备相关手续,甚至自己公司也未准备相应的应急预案,那么是否只是在凭借“应该不会出事”的运气?或者说“以前都未曾出事”的“经验感”?但是,笔者记得,上海外滩的踩踏事故发生之前,相关措施和预案是齐备的,即便这样,仍然没能获得事故发生的“豁免权”,80万元的抚慰金无法挽回失去的生命,更不能替代伤者的疼痛。

  笔者相信,5日的行政拘留不只是为了处罚当事人,更为重要的是警醒世人:按律按例的进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己任才是目的。不要让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一再触礁。(文/欧阳冬)

关键词: 群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