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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手”共治村官之腐

2015-10-30 08:38:10 来源:

 

  均能认罪积极退赃,分别获缓刑。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以及村妇联主任的郭某、杜某、周某、路某和刘某五人,利用职务便利,不仅私自将镇政府下发的“7·21”救灾款21000元据为己有,还采取收入不入账,三次将村集体财产7万余元侵吞。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法院一审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该五人2年半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缓刑。(人民网2015年10月18日登载北京晨报文章《北京5名村官私分7-21暴雨救灾款获刑》)

  近日,北京平谷山东庄镇桥头营村5名村官私分救灾款而获刑,将基层组织腐败的治理问题推向至舆论巅峰。基层干部和群众具有最密切、最直接的联系,代表群众的利益,如若放任其对群众利益的“侵蚀”,必将斩断党、政府和群众联系的桥梁。村官因私分救灾款而被判2年半至三年的有期徒刑,该事件所令人深思的是到底是村干部的“明知故犯”,还是“法盲”所致悲剧呢?究其缘由,法律意识的淡薄让其敢于“伸手”,而监督的“白点”为其留足空间。

  法治国家的实现,离不开顶层制度的设计,也和各级干部的为官之道休戚相关。虽然基层组织是最低层,但是其影响力和破坏力最直接,不能因为芝麻大的“官”,而攻破反腐防线。笔者认为村官“为官不正”贪污集体财产的行为,应当从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方面予以分析,并从两手加强规范。

  第一,增强村官的法律意识。村官之所以敢向救灾款“伸手”,直接显现出法律意识的淡薄。现今诸多村干部,自以为手中的有权,则可以肆意妄为,为官不正,见利忘形,甚至有“当村干部不就是为了捞两把吗,这怎么违法了?”的荒唐之言。鉴于此,加强对村干部等基层组织人员的法制培训,增强法治理念,成为当务之急,使村官具备法律素养,不敢腐败,不愿腐败。

  第二,运用法律来规范村官行为。现行的监督体制所发挥的效能较小,例如“四议两公开”流于形式,所导致村集体财务无法得以公开,无法接受监督。因此,法律作为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必将担起监督的重任。法律之下的腐败必将暴露无遗,“北京5名村官私分7·21特大暴雨救灾款获刑” 案件中,村官贪污的“黑手”终将被法律牢牢束缚住。

  面对频频暴露的“苍蝇”案件,要求从意识上强化,从监督上规范,运用好“两手”,力争将基层腐败连根铲除。(文/ 川东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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