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法治建设,规范行政审批
2015-11-23 07:55:37 来源: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大力倡导简政放权,简化行政审批。针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审批“沉疴”,1月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着力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行为,治理“审批难”,“不让地方、企业和群众摸不清门、跑累了腿”。滦南县祥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办理分布式风电项目核准申报,耗时一年多,至今连材料都递不上去,不只是“跑断腿”,简直让人“摸不着门”。(网易新闻2015年11月17日转载人民网文章《领导不发话 企业跑断腿(何时办事不求人))
行政审批行为是受益行政行为的一种,相对人通过申请行政审批,可以获得从事特定活动,或者取得特定资质资格等。作为有权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对相对人提出的申请予以审查。然而,在现实中却有不少拥有行政审批权限的主体却未能规范行使权力,而是任意滥用审批权,或者不及时履行审批权,或者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严重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法治建设,规范行政审批已刻不容缓。
首先,立法层面。在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规章,拟设立某项行政审批时,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的形式,就行政审批的必要性以及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民主讨论,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确保设立行政审批的合理性。并建立行政审批评价制度,及时听取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对该行政审批的反馈,以及社会公众对该行政审批事项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其次,执法层面。通过加强法治意识培养,提高执法者的法治规则意识。即一方面通过法治理论的学习,改变传统的人治观念,形成对法治的信仰;另一面通过对法律条文、法律规则的学习,形成以法治的思维方式考虑问题,解决问题的,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再次,法律监督、救济层面。完善相应的法律监督制度,督促行政主体依法进行行政审批,对徇私枉法、滥用职权作出行政行政审批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应当建立多元的行政救济渠道,确保相对人的行政诉权,以形成对行政权的有效制约,规制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行为。(文/ 川东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