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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灰复燃的“绿化费”

2015-11-23 08:06:15 来源:

  近日,在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由绿化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绿化办”)代发布的《关于尽快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的通知》中要求,各乡镇、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省市驻县各单位均应缴纳“绿化费”。 (2015年11月15日新京报)

  在我国,“绿化费”一项“历史悠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1982年2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规定,对不履行义务植树义务的单位,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2013年,国家财政部和发改委下发通知,全国统一取消和免征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绿化费赫然在列。至此,收取了30多年的“绿化费”于当年8月1日起停止征收。虽然在国家层面已经废止了“绿化费”,但在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却并没有及时废止,不仅仍然在收,而且还是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在催缴,可谓是变本加厉,哪里还将国家的规定放在眼中?

  除了“绿化费”,是否还存在其他更多类似的收费项目?已废止的行政收费又何以在一些地方“废而不止”?一方面目前我国行政收费方面的法治仍不完善,许多行政收费项目的设定,无论开征还是取消,都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不仅缺乏应有的规范性,更没有充分做到“收费法定、依法收费”。另一方面,囿于这种行政收费法治的不完善,长期以来,我国许多行政收费往往又与相关收费部门的利益形成了一种密切关联,甚至不断固化为一种部门既得利益。比如,在一些政府部门,行政收费实际上已沦为该部门重要的经费来源,异化为一种“养人”费用。这诚如中央党校教授周天勇曾指出的,“很多机构内部人员的工资不是财政预算支付的,而是让他们去收费”。

  要想从根本上有效避免像“绿化费”这样的行政收费“废而不止”现象,就必须双管齐下:一边尽快健全完善行政收费法治,从立法源头上确保“收费法定、依法收费”;一边不断在体制机制上破除围绕行政收费而形成的部门利益,通过简政放权,杜绝各种“养人”式行政收费,裁撤那些纯粹靠“收费供养”的机构、人员,一如之前国务院和财政部曾经强调的,“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性收费一律取消”

  (文/海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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