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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并行制”须打破优秀“垄断制”

2015-11-23 08:21:59 来源:

  随着中办、国办《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出台实施,“不升职也能加薪”成为现实,广大基层公务员欢欣鼓舞。《意见》还规定“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更是让人感到“春天提前来临”。

  然而,对于优秀等次评定,有必要在操作方法上作些改进,从而打破现行评定方法下产生优秀“垄断”的现象,最大限度彰显公平公正。

  公务员等次评定的现行做法是,在年度班子考核时把单位科级公务员名单排列在一张表上,拟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由单位全体干部职工进行测评勾画。这个办法虽然民主,但是缺陷也很明显,往往只能对“一把手”、班子成员等极少数领导干部有利,其他大多数科级干部能评上“优秀”等次的几率几乎为零。道理很简单,组织部门对科级干部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比例有限制规定,即一般不超过单位科级干部总数的20%,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优秀“垄断”现象。举例说明:一个单位科级干部有18个,按照“评定‘优秀’等次的科级干部不能超过单位科级干部总数的20%”规定,这个单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的科级干部最多只能有4个。假如这个单位含“一把手”在内的班子成员有5个,那么评定结果毫无悬念在这5个班子成员中产生,而且其中一个班子成员必然会排在“优秀”等次之外,其他科级干部(领导职务的非领导职务的)更是沾不上“优秀”的边。而其他科员级公务员由于不在科级干部之列,上不了这张测评表,结果也只能落得个“称职”等次认定。遇到科级干部在7人以下的单位,评定优秀等次的名额只能有1人,不用说,这个人肯定非单位“一把手”莫属。不可否认,“一把手”、班子成员作为单位领导,其承担的工作量、做出的工作业绩及其学识能力、人格魅力以及因职位产生的影响力绝非一般干部可比,评定为“优秀”等次既是实至名归也是理所当然。问题是,现行的“评优”规定忽略了一般干部(含科员级)“优秀性”的客观存在,无形中剥夺了一般干部评为“优秀”等次的机会和权利。这就导致“年年评优秀,优秀是领导”的结果,一般干部只能沦为“评优”的陪衬者。

  《意见》的出台,即是为了通过公务员职级与职务并行,让当不了领导的公务员也能享受到与同级别领导相当的工资待遇。“一个年度优秀缩短半年时间”规定事关每个公务员的切身利益,如果还是按照现行公务员年度考核评定优秀等次的办法操作,领导干部享受上一级别待遇的时间将越来越短,一般干部享受上一级别待遇的时间却相应延长,这让政策的公平性、普惠性打了折扣。

  为此,笔者呼吁,在对公务员年度考核评定“优秀”等次时,应该探索建立诸如分层分类考核测评办法,比如对班子成员、一般干部(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科员级公务员等分类考核,分别给出“优秀”等次比例。如此,才能让公务员考核评优人人机会均等、几率均等,打破领导干部“垄断”优秀等次的“世袭式”壁垒。 刘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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