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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司法救助金为构建法治社会“锦上添花”

2015-12-14 09:24:12 来源:

  12月7日,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首次全文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意见》规定,各地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统筹安排,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中央财政通过政法转移支付,对地方所需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予以适当补助。《意见》同时指出,各地要积极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中央财政每年将拨款7亿元用于司法救助。(人民网 12月8日)

  当前,所有的省级财政、95%的市级财政以及 93.4%的县级财政,已经把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同时,有19个省(区、市)实现三级财政预算全面覆盖。其中,广东、河北、江苏等6省的预算资金已经超过亿元。山西、黑龙江等11个省(区、市)的省级财政拨出专款,补助经济欠发达的地方。

  我们要认识到增设司法救助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下构建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他不仅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文关怀,而且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满足了人民群众对权益保障、司法公平、公正、公开的新期待,满足了强化权利救济式现代法治的发展趋势。同时,他不仅彰显了党和政府对民生的重视,又有利于推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司法救助,确保司法救助金确实能为有困难的当事人送去温暖,是他们获得平等的诉讼权利,体现法治社会的本质:“公正和文明”。

  为了使司法救助金能够更多的解决群众的问题,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发放程序便捷化。莫让司法救助金成为迟到的“救急款”,要改变此前递交政法委集中审批、财政部门拨付救助资金的方式,由各地的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拨付到政法各单位账户。一旦接到救助金申请,由各单位自行审批拨付,将大大提高拨付速度。二是做好信息公开与宣传工作,专款专用,加强监督,严禁侵吞、挪用,以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对象均能申请到司法救助金,每一分救助金都落到符合条件的对象手中。对维护公民的基本人权、维护社会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文/大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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