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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当为很多单位的负责人敲响警钟

2016-07-09 08:44:26 来源:

  在六年时间里,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教育局要求学校统一从淮南市新华书店征订教科书等学习资料,以“宣传推广费”的名义账外收受新华书店回扣523924元,被当地法院判决认定构成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20万元。(法制晚报)

  2006年以后,教辅资料选用放开,安徽省各中小学校可以不从新华书店采购。为了销售教辅资料,新华书店才会以“宣传推广费”名义给回扣。而该教育局为了所谓的“宣传推广费”的回扣,竟然利用行政权力要求学校统一从淮南市新华书店征订。这是典型的权钱交易,损害了广大学生及家长的利益,受到法律惩罚实属咎由自取。

  “单位受贿罪”很少听到,吃回扣倒是不陌生。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教育局吃回扣被法院判定为“单位受贿罪”,开启了处理单位吃回扣的先河。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在“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这一关键点上并没有差异,区别在于单位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单位,而受贿罪的主体则只能是特定单位中的个人。

  谢家集区教育局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为本单位职工谋私利,也是一种腐败。这个案件虽小,却告诉我们,人民赋予的行政权,是为广大人民服务的,而不是为少数人服务的。滥用行政权,不仅是违规行为,更可能触犯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个案件对打着为职工谋福利名义搞腐败的单位及单位领导有警示作用,对所有的政府行政部门也是一种告诫。

  类似淮南市谢家集区教育局的行为都在一次次的“整顿、清理小金库”、“自查自纠”专项行动中得以“内部消化”。偶有严重者,也只是作为财务违纪的“典型”被通报批评,最后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像淮南市这样真正上升到追究刑事责任高度的可谓少之又少,甚至鲜有耳闻。很多人这才恍然大悟,原来国家党政机关私设“小金库”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赞助”,不仅仅涉嫌违纪,而且涉嫌严重的刑事犯罪。

  法院的判决应当为很多单位的负责人敲响警钟。“集体研究”、“民主决策”、“财物没有进入个人口袋”等常见的理由并不能构成刑事犯罪的阻却事由。而一旦构成刑事犯罪,不仅单位,而且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将面临法律的惩罚。(文/刘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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