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监禁对对贪腐者最严厉的自由刑惩罚
2016-07-10 15:21:11 来源: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三审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新增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中国网)
作为刑罚体系的完善举措,“终身监禁”的意义重大。这意味着,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员,虽然有可能“免死”、减为无期徒刑,但是经过法院的裁定后,或面临终身服刑,没有申请减刑、假释的机会,面临“牢底坐穿”。在以往,判处死缓后,如果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落马高官仍有机会重见天日,过去“死缓”无疑被视为成为官员的一张“免死牌”。
目前对于职务犯罪我国主要是从刑罚的角度进行判罚,在经济方面的判罚比较简单,只是追缴赃款,没有额外的威慑性惩罚,贪官往往有“牺牲我一人、幸福几代人”的心理。“终身监禁”既能体现严打腐败的一面,又能达成控制死刑的目标,必将对那些肆无忌惮的腐败分子,起到与死刑不相上下的以儆效尤的作用。
反腐的根本要义在于规范权力的运行,在于使用公权力在一种合法、合理、有效的轨道上运行。从猎狐行动、巡视不留死角、治理裸官,到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申报,再到贪腐犯罪“终身监禁,一步一步把权力关入制度的“笼子”。就必须横下一条心来,破除体制机制上的障碍,让“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的常态化、长期化。
不过,有专家提出,在贪腐者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到人民法院核准减为无期徒刑的2年期间,贪腐者如果利用残余势力或影响力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要求法院在核准无期徒刑时不附加“不得减刑、假释”,这一规定就失去了意义。
古人说“其有所取也,以一警百,吏民皆服,恐惧改行自新。”对“终身监禁”这一对贪腐者最严厉的自由刑惩罚,必须严格实施才能发挥最大震慑效用。不如此不足于严惩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不足于遏制贪腐犯罪的势头。(四川安县:尹星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