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追责”改变地方领导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畸形政绩观
2016-07-26 16:34:32 来源: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由中组部对外发布。《办法》确定了“党政同责”的环境损害事件问责原则,并明确提出“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新华网)
《办法》将地方党委领导成员列为追责对象,旨在推动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共同担责,落实权责一致原则,实现追责对象的全覆盖。现行《环保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至于地方党委该当何责,《环保法》未涉及。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多,而对作出决策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往往难以追责到位,容易出现‘权责不对等’的现象”。
《环保法》只强调地方政府的责任,未涉及地方党委的责任,某种程度将地方党委“排除”在了法律责任之外。这种制度设计不合理。在我国的制度框架中,地方党委中的党委书记才是“班长”,板子不能只打到地方政府的身上。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等重大决策,地方党委有决定权。如果地方党委通过的规划,埋下了环境损害隐患并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理应对此负责。
《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都来自近年来地方环保领域存在的党政环保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所以有很强的针对性。上述规定意味着,地方政府的环保部门有权启动对官员的问责。
环境问题的核心是经济发展模式问题,环境问题也直接体现了地方治理水平,政出多门,必然带来环境问题上的混乱;权责不清,也无法将大家拧成一根绳。新办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用责任倒追的方式改变地方领导片面追求经济发展、无视环境保护的畸形的政绩观。(圈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