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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执纪违纪“灯下黑”

2016-11-29 18:30:39 来源:

 

11月1日,王岐山同志主持召开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会议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自身建设、强化自我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回应党内和人民群众期盼。几天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刘长虹落马的消息公开,成为纪检机关重拳清理门户的最新例证。(11月24日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又查处了一些贪污腐败的官员,百姓为之拍手称快,但同时也会令人心惊,管纪律的人中也有败坏纪律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权力越大,越容易出现“灯下黑”,纪检机关集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于一身,手中掌握着党和人民赋予的一定权力,如果自身监督不力或失去监督,就很容易滋生腐败出现知法犯法、执纪违纪的“灯下黑”。纪检机关又不是“保险箱”,纪检干部并没有天生的免疫力,监督者更要带头接受监督。没有谁生来就是坏人,那些贪腐的官员也不是一开始就是贪官污吏,因为受到的监督力度过小或没有被监督,才会逐渐迷失了本性。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解决干部思想根源问题,树立宗旨意识和为民务实清廉观念,是确保打铁还需自身硬的基础。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防执纪违纪“灯下黑”还需要从教育、监督、惩处等多角度构建起纪检干部监督机制。

在《党章》中有规定:“党内不允许有不接受党内外监督的特殊党员”,纪检监察工作的特殊性质,决定了纪检监察干部在履行职责时,既是监督的主体,也是监督的客体,所有党员干部必须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纪检干部也是被监督的对象,必须无条件地接受方方面面的监督。但是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却忽视自身的角色,总把自己做为监督的主体,总认为自己是监督“别人”的。思想不正,如何才能公正行使自身的权力,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在纪检干部的思想上把好关。

纪检监察工作的特殊性,使外界人士和群众的监督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很难介入和实施。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查案办案等监督权力,基本上在内部封闭状态下进行,似乎很忌讳对外公开透明。查不查谁,查什么,查到什么程度,怎么处理,全凭少数“监督者”内部说了算,其结果也可不需对谁交待,社会和广大群众基本上不对其形成有效约束压力。行使权力不公开透明很容易造成“灯下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