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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清理公务员“权利兼职”点赞

2016-12-26 15:10:49 来源:

  公务员兼职盛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直接的原因是可以实现公务员与兼职单位的“利益互换”。公务员“权力寻租”,兼职单位利益驱动,两相情愿,一拍即合,皆大欢喜,以兼职之名,行损公肥私之实。这方面的原因是最主要的,论述也很多,这里不做赘述,但以下原因也是客观存在的。

  第一,认识不全面,缺乏对法律的全面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可见,公务员在机关外兼职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必须是“因工作需要”;必须“经有关机关批准”;“不得领取兼职报酬”,除此以外的兼职都是违法。但是很多公务员根据中央组织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认为只禁止公务员在企业兼职,这种认识非常片面。中组部出台的上述《意见》是说在企业兼职是查处的重点,而不是说只有在企业兼职才是违法。上述错误认识导致了很多公务员在事业单位兼职的现象,严格来说,这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都是应该追究相关责任的。

  第二,查处不全面,缺乏普遍性、一般性的查处。现在还是以公务员在企业兼职作为查处的重点和中心,在其他机构的兼职基本没有涉及,对不是因工作需要兼职的、有关机关违法批准兼职的以及领取兼职报酬的,没有进行全面查处,仅仅停留在对企业兼职取酬的查处,这样的兼职虽然影响最为恶劣,但却并不是最为普遍的,所以公务员兼职依然盛行。

  第三,兼职不公开,查处非常不易。当前,我国的公务员信息申报制度还有待完善。在现有的申报制度下,财产申报、重大事项申报都没有普遍推行,只限于一定级别的领导干部,是否兼职也只是作为一个极小的项目要求予以申报,并且非常模糊,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财务缺乏透明度。工作时间以外对公务员也缺乏监管,往往某个公务员兼职已久,其领导和同事都还不知道,所以很难摸清公务员兼职的“实底”。另外,公务员兼职拿报酬,从表象来看,兼职报酬是劳动所得,合情合理,即使存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情况,一般群众也难于察觉,而且公务员兼职也未经公示,群众更是难于知晓公务员是否兼职,所以单单因兼职取酬被举报的公务员很少,纪检监察部门缺乏办案线索,让很多兼职违法案件难被查处,潜在的兼职者认为兼职取酬风险小、回报大,有利可图、无险可冒,从而助长了公务员兼职取酬的风气。

  不管是什么原因,一句话,公务员兼职社会团体,于公于私都不合适宜。对公务员兼职情况进行全面清理绝非小题大做,而符合制度规定、顺应群众心声。为在职公务员定标立规,对其职能职责再次明确,必将激励、带动公务员队伍立足本职,以昂扬的姿态承接使命、不忘初心、无私奉献,这一点,我们没有理由表示怀疑。

沈侯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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