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贵兵:国企混改务求实效
2017-11-06 11:31:52 来源: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甫一公布,便引发诸多关注。其中涉及的国有企业分类、混合所有制改革、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等,都是国企改革中的热点话题。
混改要有取长补短观念
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高明华从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的角度来阐明了这个问题。
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与国有资本混合时,作为中小股东的他们,必然会对自己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心存疑虑。在生产经营上不能占据主导地位的他们,无疑是经营者中相对弱势的群体。而我国又缺乏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其权益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证。
另一方面,混改中国有资产是否流失一直是民众监督的重点。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不仅冒着权益被侵犯的风险,还有可能被扣上“侵吞国有资产”的大帽子。而国有资产是否被侵吞很难做出科学的判断,所以这种事一旦发生,必然会对投资者的信心和热情造成极大的打击。
而在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却从国营资本的角度给予我们意见和建议。
看待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国有资本必须以共同经营者的平等身份看待。对于他们,应该是“合作”、“共赢”为主,而非打一开始就抱着“利用”、“改造”的想法。在经营理念和管理理念上必须达成一致再做相应调整,而非罔顾其他经营者意见一意孤行。
综上所述,一方面,相应法律法规亟待建立和完善,妥善保证中小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对于国有资产是否流失,虽然难以做出科学合理的解释,但我们可以在生产、经营、利益分配透明化上下功夫,让公平公正有据可依。
分类改革还需分类立法
此次公布的指导意见吸收了前一阶段各地探索的经验,将国有企业区分为两大类:商业类和公益类。
对此,顾功耘认为,指导意见吸收了地方经验,尤其是上海的实践经验,将国有企业区分为两大类。尽管这种分类没有遵循统一的标准,也不够准确,但优点是简单明了。国有企业往往在盈利和公益进退维谷。
高明华也指出,分类前的商业类国企,其功能并不纯粹,甚至有相互矛盾的方面。
因此,我们可能需要对现行企业法进行重新的梳理,以合乎现代企业的发展和经营规律。对国有企业的商业性质,需要使其纯粹化。
全面开展立改废释工作
指导意见指出,要加强国有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工作,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对此,顾功耘表示,为了保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顺利进行,法律的立改废释工作都需要全面展开。对现行的相应法律法规,我们都必须依照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制定、修改和废除,而对于“以国有经济为主导”我们也有必要做出新的,明确的注释。
综上所述,对于国企改革,我们必须认清当下中小股东利益难得保证、相关法律法规严重缺乏和落后的现实。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借鉴前人经验,落实好各项举措。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人民利益不受侵犯,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文/刘贵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