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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山川:行贿是积极腐败,受贿是消极腐败

2019-07-09 18:10:54 来源:

李山川:行贿是积极腐败,受贿是消极腐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7-09 16:00:33
李山川:行贿是积极腐败,受贿是消极腐败
发布时间:2019-07-07 11:01:46 文章来源:

李山川:行贿是积极腐败,受贿是消极腐败

 

河南省教育厅原审计处处长、财务处副处长冯哲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去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但记者发现,受贿者虽入狱,多数行贿者却未被追责。牵涉到该案的伊川县教育局局长王瑞卿、副局长李校立等人仍担任原职,未受到任何处罚。(《新华网》,11月20日)

据统计,全国每年起诉的行贿案件数不到受贿案件数的10%,行贿者大多被判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行贿所得也很少被追缴。根据《刑法》,受贿罪以5000元为起刑点,最高可判处死刑;行贿罪则以1万元为起刑点,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还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反腐过程中,往往是“受贿者罪大恶极,行贿者罪轻一等”,主要原因之一是行贿罪在司法实践中缺少实操性的司法解释。

行贿是“积极腐败”,受贿是“消极腐败”,“问受贿不问行贿”无异于给腐败“留后门”。反腐败要坚守法律红线,行贿人员主动交代案情可以减轻刑事责任,但对行贿情节严重的涉案人员决不能手软,让法律成为其头顶的高压线,消灭受贿犯罪的本源。

尽管一些行贿行为数额较小、情节轻微,达不到犯罪的程度,行贿也还是应该受到行政和党纪处罚。但事实上,一些涉案行贿人不仅未受刑事处罚,很多都继续在岗甚至升迁;非公务人员的行贿者也大多继续从事商贸金融或重大项目招投标,甚至还有的继续伸手触碰法律红线。甚至在一些人看来,行贿者处于弱势地位,是潜规则的受害者,尤其单位行贿更是为集体谋利益,不应该对其严厉处罚。在行贿与受贿的链条上,只查处受贿人,而不查处行贿人,既是不公平的,也在客观上助长了行贿风气。

行贿受贿同罪同罚,早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从一定程度上说,没有行贿,也就没有受贿;行贿是源,受贿是果,无源也就无果。不给腐败“留后门”,就是要在查处打击行贿与受贿时,必须坚持二者一视同仁,既从严惩处受贿行为,也严厉打击行贿行为,断了行贿受贿的“源头”,也就有利于减少受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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