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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把党纪国法举过头顶

2019-12-30 17:21:11 来源:

据4月11日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任杰灵在忏悔书中写到“走上领导岗位后,为了满足虚荣心,我穿戴必讲名牌,当时我能数出来的名牌商标比我知道的党纪条规还多”。这是典型虚荣心作祟、享乐心发酵,对党纪国法置若罔闻,把职权作为徇私的“砝码”,作茧自缚,一步一步滑进了违纪违法的泥潭不能自拔,幡然醒悟时在牢狱中修行度日。诚如任杰灵忏悔中反思所言:“放松思想的改造,权力畸变扭曲;生活腐化堕落,一再越过底线;党性彻底崩塌,陷入罪恶深渊”。

欲明人者先自明,欲正人者先正己。广大党员和公职人员要以敬畏之心牢记党纪国法,坚决不踩法律底线。底线是堤坝、是基础、是每个人不能逾越的界限,而法律法规是每一个人都必须遵守的规则,是坚决不能触碰的底线。党员干部是群众的表率,要带头遵守党纪国法,敬畏法纪,把党纪国法作为约束自身行为的警戒线,时刻有敬畏之心,始终保持头脑清醒,常怀律己之心,恪守职业操守,做到政治上清清白白;要敬畏组织,珍惜培养教育,竭力干事创业,不负信任和重托;要敬畏群众,经常树立群众观点,实实在在为群众着想,勇于担当、接受监督,凝聚民心民力,努力为群众解决所需、所急之事。

党纪的底线决不能突破。我们党历来强调,党内没有特殊党员,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强调,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也明确,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此外,我国刑法也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法律实践中,定罪量刑的依据是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腐败分子以往的工作表现与案件本身无关,不能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来考虑。因此,无论任何形式的贪占,都不能用“自以为合理”的逻辑去解释,更不能用个人情感去评判,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用纪律的尺子和法律的准绳来衡量。(作者:小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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